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专访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形势室主任、研究员郭丽岩,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国稳物价成效显著
国是直通车:当前,全球性通胀越发严峻,尤其发达经济体通胀粘性特征愈发明显。在您看来,当前国内外物价运行水平有何不同?与国外相比,中国稳物价的成绩如何?
郭丽岩:在美欧等经济体通胀“高烧不退”的背景下,中国持续稳定物价运行的努力与成效令全球瞩目。1-11月份,中国CPI同比上涨2%,持续运行在合理区间,剔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一直在1%左右的相对低位。
中国能够维持相对较低且基本稳定的物价水平,在当前是十分难得的宏观经济治理绩效,这与美欧等经济体陷入高通胀甚至是恶性通胀形成鲜明对比。
今年以来,美欧等经济体的CPI连创40年来的历史新高,虽然近期有所回落,但美国、英国、欧元区11月份CPI仍在7.1%、10.7%、10%的高位运行。此外,土耳其、阿根廷等新兴市场经济体更是出现了持续的恶性通胀。
国是直通车:今年以来,中国在保供稳价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成绩?
郭丽岩:中国之所以能够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主要原因和经验,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粮食、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大保供稳价工作力度,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首先是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不断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地方工作主动性。在提升本地自主保障能力的同时,促进产销衔接,强化主产区和主销区之跨区合作,共担保供稳价责任。产地采购、道路运输、终端配送各环节保通保畅。健全成品粮油、猪肉、北方城市冬春耐储蔬菜等储备并充实在库,增强储备调节能力。例如,9月份以来,连续多批次投放中央猪肉储备,并指导地方同步加大投放,促进价格向合理区间回归。
其次是基础能源的保供稳价,立足国情,以煤炭为“锚”,构建保供稳价体系,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健全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完善煤电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压实各部门、地方和企业保供稳价责任,有力维护了能源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此外,今年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降低启动条件,扩大保障范围,1-11月份,各地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50亿元左右,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国是直通车:在您看来,未来一段时间内,影响中国物价波动的国内外因素有哪些?
郭丽岩:客观而言,中国在稳物价方面也面临一些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主要是外部输入性压力。
尽管近期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有所回落,但部分品种仍在高位波动。乌克兰危机仍在发酵,国际流动性环境发生变化,主要经济体利率、汇率变化快,国际市场部分区域能源、粮食等供应缺口仍然较大,各种扰动因素交叠,供求基本面偏紧甚至供求错配的个别品种仍有阶段性反弹空间。此外,受不利天气影响,蔬菜等食品价格可能出现阶段性波动。
中国稳物价底气能力增强
国是直通车:考虑到上述因素,您认为如何预防这些潜在冲击,防止未来物价发生大幅波动?今年中国物价整体水平将如何?能否有效控制通胀?
郭丽岩:针对上述挑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全链条全过程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能力。
就输入性因素而言,密切跟踪监测预警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动向与价格走势。尤其是强化对国际油气、粮食、黑色和有色金属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加强对国内外主要期货和现货市场供求关系的联动分析,从而为国内分类施策和精准调控夯实基础。
就不利天气等突发事件而言,提升预警灵敏度和应急处置能力,压实“产供储销”全链条联动责任,强化跨区调运和余缺互济,协同运用各级各类储备进行更加精准的市场化调节。
总体上看,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的基础坚实,今年能够实现3%左右的年度CPI预期目标,展望明年,稳物价的底气和能力进一步增强。
首先,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产业体系韧性足,市场潜力空间大,能够对冲和化解不利冲击。
其次是中国坚决不搞“大水漫灌”强刺激,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和更高质量的支持。
特别是粮油肉蛋奶蔬果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调控机制不断完善,调控能力不断提升,有底气、有能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